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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浅谈俄罗斯对商标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3-02-14 09:41:43   浏览次数:

       俄罗斯是我国重要的友好近邻。近几年来,两国在国际外交舞台上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是睦邻友好、紧密协作的重要伙伴。随着两国政治、外交关系的不断发展,两国的经贸合作质量也加速换挡升级,各领域务实合作不断走实走深,双边经贸潜力得到进一步激发。双方不断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极大有利于继续保持双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1991年12月15日,俄罗斯联邦接替前苏联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随后不久,俄罗斯先后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注册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些公约和协定,构成了俄罗斯保护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基础。


       1992年9月23日,俄罗斯联邦颁布《商标、服务标记及商品原产地名称法》, 该法后来又多次修订,最新修订的《商标、服务标记及商品原产地名称法》生效于 2002年12月27日。该法对商标的种类、类型、注册申请以及注册商标的撤销等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与此同时,俄罗斯也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政府职能机构,主要有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局。1992年9月30日,俄罗斯专利商标委员会成立。1996年9月,该委员会更名为俄罗斯专利商标署。2004年3月9日,再次更名为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局。


       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局是俄罗斯联邦权力执行机构,执行统一的国家政策,其职责包括:对俄罗斯境内的发明(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系统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用新型、商标、特殊服务标记、地理标志及商品原产地名称给予登记、保护、批准、协调;负责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及标准的完善;负责知识产权与内部经济贸易的发展及国际合作。


        俄罗斯对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确权阶段的保护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确权阶段的保护又主要体现在对他人在先权利(在先商标权)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俄罗斯,商标确权阶段的争议的解决,主要可以通过协商以及向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提交“第三方观察意见”和无效宣告程序的方式来解决。


       俄罗斯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体现在禁止和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俄罗斯民法典》第1484条,商标权人可以任何不违法的方式使用商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使用商标个性化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或标签上,在俄罗斯境内生产、销售、在展览会上展示或以其他方式使其进入民间流通,出于上述目的的存储、运输及进口,以及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用于互联网或域名。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无权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内,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但是,该法第1487条对商标的权利用尽原则作出了规定。如果商品是由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投放进入俄罗斯民间流通,他人继续出售或使用上述商品不侵犯商标权。在俄罗斯,如果商标侵权事件发生,通常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协商仲裁途径、诉讼途径和行政途径。


       侵权发生后,商标权利人通常采取的维权方式是直接在法院起诉侵权人。与我国类似,商标侵权的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原告方。所以,只有在充分的调查取证后,拥有充分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方能赢得诉讼。


       商标侵权案件也可以利用仲裁庭解决争议。但是,由于仲裁方式尚不成熟,尤其是仲裁裁决的执行困难,因此该争议解决方法对争议各方而言不是强制性的,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并不常用。在俄罗斯,如遭遇非法使用商标的案件,可以向联邦反垄断局(FAS)投诉不正当竞争,联邦反垄断局调查后可以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并对侵权人处以行政罚款。


       与我国相似,俄罗斯对于商标的保护有着相对健全齐备的法律体系,同时也是一系列相关国际条约和协定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因此,在俄罗斯进行商标维权,可以采取与我国近似的救济途径。但是,与我国相比,俄罗斯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司法体系较为庞杂,因此就司法途径而言,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诉讼成本对维权方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建议我国相关企业在维护商标权益的时候,充分熟悉相关法律、善用包括专业服务机构在内的各种资源,在俄罗斯以合理的时间、程序和成本,达到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的商标权益的目的。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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