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专业商标交易买卖平台 -- 名排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
  • 法律法规
  • >
  • 麦当劳“开心乐园餐”商标被判无效

麦当劳“开心乐园餐”商标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21-10-13 14:08:31   浏览次数:

“开心乐园餐”是麦当劳餐厅以儿童为对象来推出的一款套餐,通常随餐附送玩具,也颇受时下一些成年人的喜爱。作为一家大型企业,对旗下知名产品做好商标布局自然是必要的。经查询,麦当劳公司不仅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开心乐园餐”商标,还注册了诸如“开心乐园餐M”、“开心乐园餐MU”等防御性商标。

1634088047270570.png

近日,“开心乐园餐”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提出者不是别人,正是大家熟悉的“旺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兰公司认为,麦当劳公司申请注册的“开心乐园餐”商标(注册号:12414756,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糖浆、饮料制剂。)与自己注册的“开心”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8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开心乐园餐”予以无效宣告。麦当劳公司不服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34088106118585.png

一审法院认为,麦当劳公司虽列举了若干含有“开心”字样的商标的注册信息,但宜兰公司亦说明了部分含有“开心”字样的商标已被无效宣告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麦当劳公司的诉讼请求。

麦当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麦当劳公司认为:


1.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各方面均差异明显,且“开心”作为一个常用词汇,显著性较弱;


2.麦当劳公司“开心乐园餐”经使用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且每一份中都包含饮料产品;


3.宜兰公司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与其“旺旺”“旺仔”及图形商标相关,不足以证明各引证商标的使用事实和知名度;


4.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多年,并未造成市场混淆。


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三,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开心”二字,且“开心”二字构成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核心含义和显著识别部分。

麦当劳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中显示的“开心乐园餐”绝大部分是标准字体的文字,未能体现诉争商标标识。而且,证据指向的是麦当劳公司所提供的儿童套餐系列,并未直接指向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糖浆、饮料制剂等商品。


因此,麦当劳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能够和各组合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本案可知,商标注册申请讲究先来后到,即“在先”原则,虽然麦当劳“开心乐园餐”已经风靡数十年,不过直到2013年后,麦当劳公司才对其进行大规模商标布局。所以说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应趁早,如果想着等企业或项目做大了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往往会遇到重重阻碍。


不过,商标注册是一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作,商标注册也比较耗时,所以,对于没有商标注册相关经验的申请人,建议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专业的商标顾问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流程,能尽量规避注册过程出现的问题,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您需要解决具体的商标转让商标注册问题请详询名排商标网”我们有最专业的工作人员为您解答!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