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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杜康商标侵权,一审被判巨额赔偿1500万!

发布时间:2018-06-03 08:43:07   浏览次数:

杜康酒是中国历史名酒,因杜康始造而得名,有“贡酒”、“仙酒”之誉。曹操曾赋诗:“慨当以慷,忧思难忘;何以解忧?惟有杜康。"而今杜康酒质量越来越高,早已打入国际市场,并被指定为国宴用酒。

话说人红是非多,酒红也一样,杜康酒的商标侵权案就接踵而至。

伊川县杜康酒厂在1981年就在33类上申请注册了“杜康”商标,经营至今,已经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获得了“中华历史名酒”等诸多荣誉称号,并于2005年和2011年被法院和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

后“杜康”商标几经变更、转让、续展,由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后又获准注册了第9718179号、第9718165号、第9718151号“杜康”商标。

而陕西白水杜康酒业,在1996年申请注册了“白水杜康”及图商标。

原本两家企业依据《商标法》合理使用各自商标,本应相安无事。但是白水杜康酒业却在实际使用的产品瓶身和外包装上改变商标图样。无论在酒瓶包装还是在酒箱外包装上,均突出使用“杜康”文字标识,弱化“白水”文字,并将“白水”二字上下排列呈“泉”字,使其产品标识仅在字体及文字排列上存在细微差别。

白水杜康瓶身及外包装

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时产品时,只会注意到其突出使用的“杜康”标识,而忽略白水两字,极其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对于此种行为,洛阳杜康公司分别对白水杜康公司授权的两生产厂商汝阳县杜康村酒泉酒业有限公司、商水县胡吉镇兆花村酒厂及经销商提起侵权诉讼。获得法院支持,判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杜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白水杜康酒业却并未因上述法院侵权判决而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反而在2016年变本加厉的大量生产侵权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

故洛阳杜康公司对其侵权行为再次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请求侵权赔偿3000万元人民币。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控侵权商品实物及包装上“杜康”两字均处于醒目位置,与原告洛阳杜康公司请求保护的第9718165号“杜康”商标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将“白水杜康”酒与“杜康”酒混淆误认。被告白水杜康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第9718165号“杜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性质、后果等因素,判决白水杜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洛阳杜康人民币1500万元。

目前,白水杜康已就该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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