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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臣健康公司被判商标侵权 只因使用“金银花”字样

发布时间:2021-08-31 10:43:35   浏览次数: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臣健康)旗下知名品牌蒂花之秀因为在一款花露水产品包装上使用了“金银花”字样,被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碧丽)状告侵权。

最终法院支持了上海碧丽的诉求,判决蒂花之秀该款花露水全部停产停销,并赔偿上海碧丽15万元。

尽管名臣健康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但是法院二审仍然支持了上海碧丽,驳回了名臣健康的诉求。

为何被判侵权

这是由于这起商标侵权案与往常照葫芦画瓢式的搬运不同,而是在同一原料名称上的“撞车”。

原告上海碧丽提供的注册号为“603857”的商标“金银花”(下图所示),为竖排对齐、黑白色艺术字体的文字形式,涉及的商品包括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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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名臣健康被告侵权的产品——蒂花之秀金银花花露水,从产品外观来看,上方显著标识了“蒂花之秀”的商标,其次“金银花”虽然同样为字体,但位置上下错落,绿色镶白边,字体风格与上海碧丽注册商标有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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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花之秀金银花花露水

直观来看,从表现形式上,除了“金银花”三个字本身相同外,二者存在较大差别。

但法院为什么还是判了名臣健康侵权呢?

法院认为上海碧丽的“金银花”商标虽为文字商标,但系经过设计的艺术字,整体呈竖排排列,笔画相互勾连,富有美感。该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为1992年7月30日,权利人取得该商标后进行了使用宣传,结合“金银花”商标的设计美感度以及相应的宣传使用历史,应认定该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同时,该商标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法院还表示,没有证据表明“金银花花露水”是通用商品名称,且在此款花露水包装上,“金银花”字样位于瓶身正面显著部分,使用了黑色加粗的艺术字,与“花露水”字样明显区分,按大小占比判断,名臣健康的使用方式会让公众混淆,侵犯了上海碧丽的商标权,挤占上海碧丽市场份额,造成负面影响。

可能有人要问了,那如果原料被注册了商标,其他人还能用吗?

美商社查询发现,1982年通过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但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本次案件的主角——金银花,作为植物通用名称按律来说是不能构成注册商标的。

名臣健康也提出,上海碧丽的第603857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上直接表示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且上海碧丽在2011年4月13日、2013年11月8日、2015年2月2日、2017年6月7日在第3类上向商标局申请商标,都被商标局以“金银花”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为由驳回。

但上文也提到,第603857号商标仍在有效期内。信息显示,上海碧丽的第603857号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尽管之后上海碧丽被驳回商标申请,但当前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根据该案件法院的判决,这类已经被注册并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原料商标,其他人使用可能会造成侵权,大家要万分小心。

实际上,像“金银花”这类植物原料注册成功为商标的并非个例,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云南白药、三七等。

这些商标能够注册成功多是由于历史原因,注册时间早同时审批也没有如今严格,这才造就了这些“百年老字号”。

尽管,蒂花之秀在国内拥有一定的辨识度,人们在购买蒂花之秀这款花露水时很难忽略放在标签头部位置的“蒂花之秀”四个字,但蒂花之秀这次还是栽在了“金银花”商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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