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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因被侵害商标权获赔30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8-31 10:44:15   浏览次数:

7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施耐德中国公司商标侵权案,判决全额支持施耐德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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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施耐德中国公司在第9类电开关、断路器、继电器等商品上享有第G715396号等五枚“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013年1月18日,施耐德中国公司就被告东恒公司的前身“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第G715396号商标权、在企业名称以及对外宣传中使用“施耐德”字号的行为,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东恒公司应停止侵害第G715396号商标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在先案件调解之后,虽然东恒公司进行了网站改版和企业更名,但其此后又在官方网站的首页、文章标题、产品价目表、产品链接等处,持续大量使用“施耐德”商标;同时,在某科技公司经营的“中国供应商网”中,东恒公司也有产品展示页面,其中有201条含“施耐德”商标的产品链接,在介绍中大量使用“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标。上述使用行为一直持续至2019年。

施耐德中国公司认为,东恒公司在明知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情形下,重复侵害施耐德中国公司商标权,主观恶意明显,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某科技公司作为中国供应商网的经营者,应当与东恒公司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北京朝阳法院审理认为东恒公司在网站、网页中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施耐德”标识来宣传介绍其断路器、继电器、开关等商品,属于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侵害了施耐德中国公司对涉案五枚商标享有的权利,东恒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在法院责令东恒公司提交相关财务证据的情况下,东恒公司仅提交了部分自制数据,并且与其网页中公示的营业额无法对应,不足以作为认定其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案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东恒公司本案属于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持续时间较长,并考虑到施耐德中国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最终对原告要求的300万元赔偿予以全额支持。某科技公司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全额支持了原告施耐德中国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体现了北京朝阳法院对故意、重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贯彻落实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政策,有利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对华投资的信心,对服务保障北京两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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