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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狂欢节”商标无效 “双十一”商标也曾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1-08-31 09:24:34   浏览次数:

  提起“双十一”人们首先想到淘宝天猫电商平台,而“618”则是京东推出的年中大促,随着电商购物狂欢节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这两个日期基本已成为全网促销的日子。

  而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支持“618狂欢节”商标无效的原审结果,这就意味着,两个“618狂欢节”商标再次被判了的死刑,引发电商业内和媒体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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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8狂欢节”终无效

  2019年5月,赵某以缺乏显著特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等理由对2枚35类商标-“618狂欢节”提出无效宣告。

  随后,国知局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无效理由不成立,两件“618狂欢节”商标予以维持。

  2020年7月8日赵某不服上述裁定,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2021年1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数字“618”和汉字“狂欢节”组成,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性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是举行节日促销活动,具有欺骗性,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两枚商标无效。

  2021年4月,京东和国知局分别上诉,近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结论,维持原判结果。

  至此,两个“618狂欢节”商标还是属于无效状态,也就是说,用这个名称来做宣传是不会涉及到商标方面的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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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十一”也难逃驳回命运

  巧合的是,阿里的“双十一”商标也并不顺利,双十一商标曾被驳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6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双十一”构成,整体易被理解为“十一月十一日”,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双十一”本身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经阿里推出以来,已经成为从网上延伸到网下的购物狂欢代名词,可能会导致“双十一”通用化。“双十一”商标的显著性体现在作为一种与电商相关的节日方面,但不能限制他人仅仅把“双十一”作为日期而使用。所以,其他电商网站完全可以找到规避的方法,比如使用“11月11日京东大促销”,“11.11”京东大促销”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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