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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力城”商标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21-08-31 09:34:21 浏览次数: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判定建新橡胶(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称“建新橡胶”)旗下的品牌“回力城”和双钱轮胎旗下的“回力”商标近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故判定回力城商标无效。
建新橡胶不服,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双钱轮胎一起告上了法庭。经过一审、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回力城商标无效!
“回力城”商标在行业已有知名度
据了解,回力城Huilicheng是建新橡胶主打品牌之一,主要销售使用范围是:充气轮胎外胎;汽车内胎;自行车内胎;轮胎垫带;车轮胎;汽车轮胎;车辆轮胎;三轮车轮胎;车轮实心轮胎。
该品牌的公众号介绍为专注于橡胶领域产品的开发和研究,以“中高端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内外胎”为核心产品的现代化橡胶企业。
作为主打品牌之一,回力城品牌被建新橡胶大范围推广,根据“回力城轮胎”公众号显示,回力城参加过2018年南京电动车展、2018中国广州秋季摩配会、2018年上海国际自行车展览会、2019年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等两轮行业知名展会。
并且,建新轮胎还在央视等知名媒体平台投放回力城的广告。
截止现在,在网上依然能找到“回力城”品牌的轮胎产品。
“回力城”商标被判无效
建新轮胎认为“回力城Huilicheng”商标在行业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经过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不会与引证商标不会产生混淆错认。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国家知识产权的判定。
回力品牌logo
回力城品牌logo
双钱轮胎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针对诉争商标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第三人名称变更情况;2.第三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关系证明;3.第三人“回力”商标注册情况;4.第三人及其“回力”商标知名度的有关证据;5.第三人“回力”产品销售证据;6.第三人“回力”商标的宣传证据;7.原告存在恶意的证据。
法院经过审判认为,“回力城”显著识别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回力”品牌的主要认读部分“回力”,且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判定“回力城”商标无效。
北京最高法院终审认为,建新公司在“回力城”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是诉争商标应维持有效的当然依据。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
建新公司有关诉争商标应维持有效注册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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