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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丝猴诉金喜猴侵权,法院判被告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1-08-31 10:20:52 浏览次数: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丝猴公司”)与山东汇福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汇福园”)、北京汇福园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福园”)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判决书内容显示,原告金丝猴公司称该公司拥有的“金丝猴”商标系列产品属于品牌产品,在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二被告公司擅自使用已注册商标为自己公司的相同商品做宣传,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另被告公司的产品“金喜猴”的产品包装与“金丝猴”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故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责令二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相关的产品,承担原告经济损失费用30万元。
针对原告的陈述,被告山东汇福园辩称,“金喜猴”奶糖并非本公司生产,被告北京汇福园辩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该产品。
经由法院核查,认定山东汇福园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了与“金丝猴”产品相似的商标标识,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经过仔细对比,发现两个产品的包装存在较大的差异,不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自法院判决生效后,山东汇福园需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并且赔偿原告“金丝猴”的经济损失3万元。据消息称,金丝猴并不服一审的判决,已经准备二次上诉了。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此,不管判定哪种行为都需要经过多方面的审查。在此也要提醒大家需要尽量使用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并且注册相关商标,否则很难保证不被“蹭名牌”或者自己“蹭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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