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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恶意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1-08-31 10:52:04 浏览次数:
什么是恶意注册商标呢?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记,是企业信誉的体现,已然成为了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从6000万美元达成和解的“ipad”商标争议案、以浙江省总经销权作为交换的“现代”商标等事例可以看出,商标价值不容小觑。我国连续十七年商标申请注册量居世界第一,其中不乏以恶意注册商标谋取利益的行为。恶意注册商标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及商标管理秩序。
恶意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制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规制路径主要可以分为非诉规制路径和诉讼规制路径两种。
(一)非诉规制路径
非诉规制路径是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职权或者申请,对恶意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或宣告无效,及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1.对恶意注册的商标的法律规制:
(1)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已经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规制:
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新《商标法》规定:
(1)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同时,还可能涉及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
(二) 诉讼规制路径
1.行政诉讼规制路径
行政诉讼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以行政诉讼手段进行救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对商标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不服的;
(2)对商标异议复审决定不服的;
(3)对宣告商标无效的决定不服的;
(4)对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服的;
2.民事诉讼规制路径:
上述非诉规制路径及行政诉讼规制路径目的是无效恶意注册的商标。但如果对方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对真正权利人造成了损失,则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3.刑事诉讼规制路径
当对方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类刑事诉讼尚不多见,仍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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