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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寺注册“南少林”商标被驳回!真相竟然是。。。

发布时间:2021-08-31 11:10:54   浏览次数:

随着少林寺的商业化,少林寺霸气的商标注册量也是让人震惊的!在商标局官网查询后发现,嵩山少林这些庞大的商标注册量实在是令人惊讶。其名下的商标多达542个,覆盖了全部45个类别。包括“少林”、“少林寺”、“东少林”、“少林功夫”等一切跟少林有关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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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应该都知道佛教的基本戒律,不喝酒不吃肉,崇尚吃素!但是,这次少林寺注册的商标类别竟然是第33类米酒,白酒等商品上,被商标局无情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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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中国嵩山少林寺(即本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第15647929号“南少林”(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


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河南省卧龙酒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20989号“少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2015年11月25日,中国嵩山少林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在商评委复审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但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禁止性规定。


遂于2016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下发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并要求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一次性提交我委。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众所周知,饮酒系佛教禁忌。本案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


但实际审理过程中,如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上述驳回复审案件中,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绝对禁止注册的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下发《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并最终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本案就属于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转条款主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这一绝对条款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



小结


商标被驳回有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所谓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中禁止注册的情形或者商标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显著性条件,商标局因此而做出的驳回。


1、商标法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2、商标法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3、商标法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商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


如果商标不是以上面说的商标法明令禁止的绝对理由驳回的,而是以相对理由驳回的,所谓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主要有以下4种情况:


1、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首先会对商标局数据库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对比,发现同一名称同一类的商标,这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对你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处理。

2、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3、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被驳回: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比如: 酒店、商标、啤酒等这类。

4、商标近似被驳回: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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