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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性问题可否坚持,麦当劳“麦辣”商标终被注册!(附裁判书)

发布时间:2021-08-31 11:13:40   浏览次数:

说起麦当劳,大家都不陌生,作为西式的快餐产品一直备受人们的喜爱, 前两年更因更名“金拱门”一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而提起“麦辣”我们大概就会想到“麦辣鸡腿堡”,“麦辣鸡翅”这些听起来很可口的食物。所以“麦辣”也成为了麦当劳的代言词之一,自然而然麦当劳也就申请了此商标但这个商标一路曲折,最近终于有了答案!其实, 截至目前,麦当劳在中国已经申请注册了1500多个商标,不仅麦当劳、金拱门,还细化到具体品类、产品名字,申请类别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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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6日,麦当劳公司提出申请注册第30514452号“麦辣”商标在第30类“汉堡包;冰淇淋;茶饮料”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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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该商标注册被驳回,麦当劳随后向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驳回的原因是“麦辣”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商品或服务的口味等特点,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即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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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诉争商标中“麦”字通常指代“麦子”,“辣”是形容食物味道的文字,但“麦辣”是臆造词,既非日常生活中形容口味的通用词语,也没有成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同业经营者用于描述上述商品特点的常用表达。因此,诉争商标并非直接描述性的商标,该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最终北京知产法院判决:撤销国知局的复审决定,并要求国知局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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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为中文“麦辣”,虽然诉争商标中“麦”通常是指一种粮食,“辣”通常是指一种味道,但“麦辣”并非常见中文词组,指定使用在“咖啡;茶;茶饮料;糖;甜食;食品用糖蜜;汉堡包;比萨饼......”等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能够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北京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一30类汉堡包商品上的“麦辣”商标终于可以注册成功了。通过此案我们也可以看到麦当劳公司对于该商标的执着精神,假如麦当劳公司开始申请“麦辣”商标被驳回后就放弃复审,或者复审失败后没有继续上诉,这一“麦辣”商标都将折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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