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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索菲亚】商标达到驰名程度早于电器【索菲亚】商标申请日期 !!家居【索菲亚】 获商标跨类保护

发布时间:2021-08-31 11:15:25   浏览次数:

索菲亚是大家都很熟悉的一个品牌,作为定制家具行业的领军企业,索菲亚的门店早已遍布全国。企业的壮大随之而来的不仅是业绩的上升,还有令人头痛的品牌维权问题。据了解,索菲亚成立于2003年,2011年4月12日,索菲亚成功登陆深交所,成为国内定制衣柜行业首家上市公司。不仅如此,其所拥有的的“索菲亚”商标在2015年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索菲亚商标并非都在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近日,索菲亚家具公司与中山市索菲亚电器有限公司的商标争议案,又有了新的结果,因从索菲亚家居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能够充分证明其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可以无效中山电器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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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并于2011年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早在2001年4月索菲亚就对 “索菲亚”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并于2002年5月获得注册,指定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20类的“餐具柜;非金属门装置;家具;家具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镜子;衣帽架(家具)”。经商标续展后,目前该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5月6日。2015年12月,该“索菲亚”商标又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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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双方纷争暂时告一段落,索菲亚电器公司的主张未能获得法院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8486041号“索菲亞”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最终被撤销。

  跨类保护存争议

据了解, 中山市琦圣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商标申请最早为2010年7月16日,对此,索菲亚家居公司曾提出异议,后经异议复审均未果,诉争商标于2015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空气调节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烹调器具、煤气灶等第11类商品上。2017年2月,诉争商标被核准转让予企业名称中同样含有“索菲亚”字样的索菲亚电器公司。同年10月,索菲亚家居公司又与索菲亚电器公司围绕诉争商标展开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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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均为“索菲亚”,但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同时,虽然引证商标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标识,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家具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行业跨度较大,不足以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

此外,索菲亚家居公司所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索菲亚”等相关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27日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索菲亚家居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有关生效判决,以证明法院曾认定引证商标在家具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的状态。同时,索菲亚家居公司还提交了该公司在2008年至2013年间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审计报告等证据,以证明其对引证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和使用。

就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的认定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认可。但是,结合索菲亚家居公司提交关于引证商标的大量宣传和使用证据,法院认为该公司多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在家具商品上使用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家具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的状态;引证商标的文字“索菲亞”经过一定设计,诉争商标的文字表现形式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均属于日常家居消费品,其相关公众和销售渠道均有部分重叠。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联系,割裂了相关公众对引证商标与索菲亚家居公司的家具商品之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减弱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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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纠纷终厘清

  国家知识产权局、索菲亚电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张,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家居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行业跨度较大,不足以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索菲亚家居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索菲亚电器公司认为“索菲亚”属于固有词汇,独创性较弱,不应被索菲亚家居公司垄断使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诉争商标经过索菲亚电器公司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索菲亚电器公司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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