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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商务支付设备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被法院驳回:该标志尚未广泛使用并取得显著特征

发布时间:2021-08-31 11:20:10   浏览次数:

伴随着商标保护越来越规范,颜色组合商标也逐渐受到企业家追捧,比较成功的案例有蒂芙尼Tiffany申请了Tiffany蓝,箭牌申请了绿箭包装的浅绿色。《商标法》中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所以申请颜色商标无可厚非,但难度还是比较大的,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发布的两则《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显示,银联商务两例已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银联商务将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以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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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官网公布了《中金公司关于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公示》(下称“公示”),银联商务的科创板上市辅导工作终告完成。在递交招股书之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发布的两则《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银联商务两例已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银联商务将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以败诉告终。

争议案件的商标申请号分别为31637217、31637218,为金融物管类商标图形,在2018年6月15日申请注册,在2019年9月10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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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述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中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由上部深蓝和下部浅蓝两种颜色组合构成,组合本身较为简单,使用在“借记卡支付处理、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其作为商品常用颜色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虽然银联申辩争议商标使用已取得了显著特征,但一审法院指出其提交的证据中包含有更为显著的“银联”等其他商标,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在“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上获得可供注册的显著性,故不予支持银联商务的主张。

另,银联商务诉称,已有类似颜色组合商标被核准注册,但根据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颜色组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二审中,银联商务又提交了7份新的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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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商务POS机外观)

但,二审法院仍认为银联商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公众可以将诉争商标与银联商务之间形成可相互指代的稳定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尚未经过银联商务的广泛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二审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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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颜色组合商标申请并不容易,商标获准注册的核心要素是显著性特征,而颜色商标显著性比较难以获得。只有将将颜色组合作为商标进行推广,对颜色组合的使用方式进行长期、广泛宣传,在消费者心中建立将商标与该颜色组合形成特定联系,从而取得显著特征,在宣传的过程中,也需要突出对颜色组合的宣传,只有通过企业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使相关公众将该颜色组合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才有机会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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