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专业商标交易买卖平台 -- 名排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
  • 商标新闻
  • >
  • 【王守义十三香】凭“十六香”商标,成功证明“乐畅二十六香”与之构成近似

【王守义十三香】凭“十六香”商标,成功证明“乐畅二十六香”与之构成近似

发布时间:2021-08-31 11:23:23   浏览次数:

12月16日,由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凭借自身的“十三香”、“十六香”商标,历经商评委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高院二审三个阶段,最终成功证明山东乐畅调味品公司申请注册的“乐畅二十六香”商标与自身构成近似。

1.jpg


十三香至今已有36年的发展史,2019年销售额为23.4亿元。公司官网显示,这家位于河南省驻马店的公司,注册资金4亿元,拥有近两千名员工。企业做大了,想擦边挣钱的也就多了,根据商标官网查询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共申请王守义十三香近似商标66件。

2.png


对于一个大型的名企来讲,这样的商标申请量简直太少了,甚至可以说是有欠缺。也正是因此,王守义十三香在商标维权的道路上时有碰壁。根据北京市高院在本月8日作出的(2020)京行终5702号判决书披露,诉争商标为山东乐畅调味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申请注册第19451115号“乐畅二十六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即调味料;调味品等。三个引证商标分别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自1999年起注册的第3348094号“十六香”、第8049672号和第1546438号“十三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的醋、调味品(辣)、五香粉、桂皮、锅巴等。

3.png

图片来源:诉争商标“乐畅二十六香”(截图自中国商标网)


4.png

5.png

6.png

图片来源:引证商标一、二、三(截图自中国商标网)

根据披露,一审阶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乐畅二十六香”,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为“十六香”和“十三香”,其中“乐畅”为乐畅公司的字号且本身并无固定含义,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且“二十六香”与“十六香”“十三香”在构成要素上均由中文数字加“香”字构成,具有相似性,在整体含义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形成明显区别,尚不能排除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将上述标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7.jpg


同时,鉴于引证商标三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尤其是曾被认定为驰名的调味品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亦不能排除存在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可能性,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对十三香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予以保护,及驰名商标“按需认定”“个案认定”之原则,故不再对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等进行评述。

8.png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遂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但随之,乐畅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而王守十三香公司,则在二审阶段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用以证明乐畅公司曾因复制、摹仿十三香公司的商标被行政处罚等情况。北京市高院据此在二审判决书中分析道,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终驳回乐畅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9.jpg

总之,面对他人注册与自己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提出撤三或是无效宣告是商标防御工作的重要一环。但是, 若要从根本上杜绝这个问题,还是要从防御性注册、全类别注册开始入手,自一开始就不给他人留有申请注册的漏洞。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您需要解决具体的商标转让、商标注册问题请详询“名排商标网”我们有最专业的工作人员为您解答!

商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