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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罐曲奇”起诉“皇冠曲奇”侵权!终审判决来了(附: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1-08-31 11:26:36   浏览次数: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此前尤益嘉公司的各项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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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意味着,“蓝罐曲奇”起诉“皇冠曲奇”一案终有定论,按照原判决,一审判决被告尤益嘉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丹麦奇新蓝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合计204万元。







谁才是正宗?

“蓝罐曲奇”or“皇冠曲奇”?



此案件背后,分别是代表“蓝罐曲奇”一方的原告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麦蓝罐公司)以及代表“皇冠曲奇”一方的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益嘉公司)。而涉案的“蓝罐曲奇”和“皇冠曲奇”,消费者大多并不陌生,在曲奇饼干市场上,这两个品牌都十分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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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消费者而言,究竟谁才是正宗“丹麦曲奇”实在难以分辨。类似的包装风格、相近的产品口味,再加上都给消费者冠以“丹麦皇室御用”的印象。“蓝罐曲奇”网站特别注明,2009年,丹麦蓝罐曲奇成功获取丹麦女王陛下玛格丽特二世赐予‘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是丹麦皇室御用品牌,尽显皇室尊贵。故此丹麦蓝罐曲奇新的包装上印有‘丹麦皇室御用’的金色皇冠徽章,这徽章只赐予真正的丹麦蓝罐曲奇使用,品牌超凡地位毋庸置疑,并非一般曲奇品牌可随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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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价格上,经过查询两个品牌天猫旗舰店,同样是908g的铁盒礼品装,目前蓝罐曲奇实际售价为145元,而皇冠曲奇则为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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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正是二者在同一领域的高度相似和竞争关系,才有了本案的发生。事实上,“蓝罐曲奇”与“皇冠曲奇”之争早已开始。消息显示,早在2014年二者就已对簿公堂。


二审维持原判,“皇冠曲奇”被认定虚假宣传损害“蓝罐曲奇”


说回此案,此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理了丹麦蓝罐曲奇起诉皇冠曲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一、尤益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宣传2014年9月4日前生产的皇冠曲奇产品的生产地为丹麦、停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图片和画面中配以皇冠曲奇产品图案、停止使用“皇家”、“丹麦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的广告宣传语;二、尤益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在《法制日报》和《光明日报》的版面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丹麦蓝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丹麦蓝罐公司可将判决相关内容刊登在上述两份报纸,相关费用由尤益嘉公司负担;三、尤益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丹麦蓝罐公司的经济损失20000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40000元,共计2040000元;四、驳回丹麦蓝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尤益嘉公司不服,随后提起上诉。


根据文书显示,本案二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尤益嘉公司和丹麦蓝罐公司是否系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二、尤益嘉公司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一审法院判决尤益嘉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因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丹麦蓝罐公司造成的影响以及判决尤益嘉公司向丹麦蓝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是否恰当;四、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存在错误并足以影响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尤益嘉公司的各项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另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9年“皇冠曲奇”

反诉“蓝罐曲奇”不正当竞争,索赔3000万



随着此次二审即终审判决做出,“蓝罐曲奇”诉“皇冠曲奇”不正当竞争一案终于“盖棺定论”。


然而,在2019年5月,北京海淀法院曾刊出消息,反过来,“皇冠曲奇”起诉“蓝罐曲奇”索赔3000万元,理由同样为不正当竞争。


北京海淀法院文章显示,因认为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丹麦蓝罐曲奇有限公司、蓝罐金宝(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兆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丹麦蓝罐曲奇”等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及经销商,实施了虚假宣传、混淆、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六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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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原告“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及经销商诉称,“皇冠丹麦曲奇”已经连续多年在中国大陆市场同类产品中销量领先,属于知名商品。而“丹麦蓝罐曲奇”则实施了以下虚假宣传行为:


1、“丹麦蓝罐曲奇”对其历史进行虚假宣传。在产品包装及网页多处宣传“丹麦蓝罐曲奇”“源自1933年”,具有“百年历史”,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有100多年的历史;使用“皇室经典”宣传词,并且宣传“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让消费者误认为“丹麦蓝罐曲奇”百年来都属于皇室御用品牌,而事实上其于2009年才获得丹麦皇室御用认证。


2、“丹麦蓝罐曲奇”对其质量存在虚假宣传。在产品包装及网页宣称“丹麦蓝罐曲奇”使用“1933年的原创配方”、“百年配方”。事实上某些配方成分在1993年时并不存在或并未被使用于曲奇产品,且1993年至今也未满100年。此外,其关于保质期和净含量的宣传与产品参数存在不一致。


3、“丹麦蓝罐曲奇”在宣传中使用极限用词。其在官方网站上使用“全球最大之现代化曲奇生产线”、“我们以最先进的设备,制作最优质的产品,面对来自市场上的挑战”宣传用语让相关公众以为“丹麦蓝罐曲奇”是品质最高的丹麦曲奇。在宣传中使用“顶级曲奇大师”、“送礼首选”、“聚会最佳拍档”等极限用语,让相关公众误以为其品质优于其它品牌。


4、“丹麦蓝罐曲奇”对曲奇产地存在虚假宣传。在其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多次宣传市面上只有“丹麦蓝罐曲奇”每一块饼干都在丹麦生产,让消费者误以为其它品牌都不在丹麦生产或部分在丹麦生产,只有其生产的曲奇才是最正宗的丹麦曲奇。“丹麦蓝罐曲奇”的蓝罐礼盒装(赠送咖啡)产品正面包装上印有“原产国 丹麦”,但咖啡产地却为越南,“原产国 丹麦”字样让消费者误以为咖啡也是产自丹麦。


5、“丹麦蓝罐曲奇”对于丹麦皇室御用称号存在虚假宣传。其在视频广告和官方微博多次宣传市面上只有“丹麦蓝罐曲奇”唯一获得丹麦皇室御用的称号,让消费者误认为曲奇类产品只有“丹麦蓝罐曲奇”获得了丹麦皇室的认可,品质优于其他品牌曲奇,但实际上丹麦曲奇品牌BISCA同样也获得过丹麦皇室御用认证,并且时间早于“丹麦蓝罐曲奇”。


原告“皇冠丹麦曲奇”的出品方及经销商认为,“丹麦蓝罐曲奇”实施了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丹麦蓝罐曲奇”与“皇冠丹麦曲奇”存在特定关系。“丹麦蓝罐曲奇”的产品包装及赠品存在与“皇冠丹麦曲奇”产品包装中皇冠相似的皇冠形状,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此外,被告在新闻发布会上散布“皇冠丹麦曲奇”侵犯了对其蓝罐曲奇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专用权等不实之词,并在多家媒体进行宣传,从而贬低“皇冠丹麦曲奇”的商品声誉,损害其商业信用。被告违反了《反不竞争法》的规定,扰乱了曲奇市场的竞争秩序,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而目前,“皇冠曲奇”起诉“蓝罐曲奇”一案尚无更新消息。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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