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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等待商标异议,不如未雨绸缪进行商标全品类注册!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奥康】商标失败,丢失
发布时间:2021-08-31 13:39:16 浏览次数:
1988年,秉承着奥林匹克的精神,王振滔开办了“永嘉奥林鞋厂”。在4年的资本积累和学习经验后,他于1992年投资新建了两栋全新的厂房,购买了160万的设备,以及新招了300多名员工,1992年底,永嘉奥林鞋厂的产值达到1280万,注册成功的奥康商标,在日后被评为温州市第一批知名品牌。
1995年,温州奥康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它于次年实现了产值突破1亿的成就,在浙江省皮鞋行业中排名第二。
此后,奥康皮鞋在两年的时间内几乎实现了令同行业者望而却步的三级跳,直到1999年,奥康成为全国民营百强企业,跻身为众人皆认可的皮鞋之王。
也就是在那一年的冬天,王振滔从市场上揪出了2000双假冒伪劣的奥康皮鞋,他带着自己的团队再次齐聚杭州武林门广场,这团再次点燃的大火也在对大众宣誓着凤凰涅槃后的温州鞋业,将在奥康的带领下重新走上辉煌。
近日,却在与一公司争夺一枚“奥康”商标时,暂时落了下风。具体商标“奥康”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瓷砖”等商品上。
商标局经审查:被异议商标第33600756号“奥康”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瓷砖”等商品上。异议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47600号“奥康”、第1281071号“奥康及图”、第5951070号“奥康”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足球鞋”、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商业信息”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610240号“奥康及图”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驰名),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第33600756号“奥康”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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