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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布8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10 10:01:42   浏览次数:

  2023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围绕案件查办重点,紧盯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牌”“搭便车”等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持续发力,查办了一批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公布如下:

  案件一: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格尔木市红伟建材市场**号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26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称格尔木九牧王洁具经营店销售未经商标持有人合法授权的外包装标注有“九牧王”字样的卫浴产品,其行为涉嫌商标侵权。该局执法人员根据案源线索依法对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红伟建材市场**号的格尔木九牧王洁具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库房内有外包装标注“九牧王”文字标识内容的坐便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辨认通知书》。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辨认结果告知书》及《产品鉴定书》后,告知了当事人销售的“九牧王”坐便器辨认结论,当事人对自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依法予以没收;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300元人民币。

  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产品鉴定书》对涉案商品进行甄别,使案件处理更加清晰明了,准确定性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二:茫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茫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车用尿素案

  茫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茫崖市花土沟镇物流园区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茫崖**有限责任公司用本公司生产的车用尿素灌装到贴有“昆仑之星”“悦泰海龙”商标标识空桶中进行售卖,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润滑油销售分公司鉴定该产品不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经“悦泰海龙”商标持有人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侵权商品,茫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牛某某对自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茫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茫崖**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茫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昆仑之星”“悦泰海龙”等品牌车用尿素,共计113桶;三、对茫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昆仑之星”“悦泰海龙”牌车用尿素行为,处5万元罚款。

  本案中被告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案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惩戒、威慑功能,有力打击了“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诚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声誉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件三: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4日,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及江阴市红柳被单厂有限公司的举报,称位于西宁市城北区马坊街道柴达木路**号盛世华城*区的西宁**连锁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恒源祥”牌系列产品),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会同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及厂家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对涉事超市进行检查,经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超市所售“恒源祥”牌系列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西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西宁**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500元;二、没收全部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商超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诚信自律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弱化品牌辨识度。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打击,有效保护品牌价值、净化市场环境。

  案件四: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佐署***机械配件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2月14日,湟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上海睿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维权人员前往位于湟中区西堡镇佐署海湖车城内的湟中县佐署***机械配件部进行检查,发现一批印有“HITAGHI”“KOMATSU”“CAT”注册商标的配件涉嫌商标侵权,办案人员当场对侵权商品进行查封扣押。经查,当事人经他人介绍于2018年购入一批印有“HITAGHI”“KOMATSU”“CAT”注册商标的配件,经上海睿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人员甄别,湟中县佐署***机械配件部销售的印有“HITAGHI”“KOMATSU”“CAT”注册商标的配件属于商标侵权假冒产品。该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湟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湟中县佐署***机械配件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全部商品;三、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罚款8238元。

  该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未从正规渠道进货,没有履行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索要正规发票的义务。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这类违法行为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维护注册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也能使消费者购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

  案件五: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某销售侵犯假冒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9月14日,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大艺”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大艺”注册商标专业权充电式扳手的行为。检查当日,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从送货上门的流动商贩手中购进的“大艺”充电式扳手,该批扳手系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该店内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予以全部没收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通过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查处,不仅营造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案件六: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安区**运动服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8月4日,海东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省局移送的线索称,海东市平安区**运动服饰店涉嫌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的商品。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涉嫌仿冒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海东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鉴定,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相继出具了鉴定证明,涉事店内所售部分商品为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未提出异议。海东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商品;二、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作用,集中力量深挖侵权假冒问题,依法严厉打击了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净化了服装行业市场环境,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件七: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锅炉店涉嫌销售侵犯“金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25日10时,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乐都区**锅炉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对该店库房检查时发现“金牛”地暖管9盘(型号PE-RT规格 2.0*300米)涉嫌商标侵权,经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批地暖管材产品为侵权假冒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9盘涉嫌侵犯“金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暖管材当场予以扣押。经查,该店所售“金牛”地暖管为流动商贩处购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金牛”地暖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海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金牛”地暖管9盘(规格2.0*300米);二、罚款5000元。

  该案中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欠缺,发生侵权行为而不自知,且无法提供该商品合法取得证明,导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发生。该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应当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进货时要尽到审查义务,从源头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案件八: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葛某涉嫌销售侵犯“安琪”牌酵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4月24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位于共和县恰卜恰镇**市场内的**副食调料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7444袋“安琪”酵母系假冒产品,该局执法人员遂对涉案物品现场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安琪酵母 744袋;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酵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商品,侵权假冒的商品可能对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也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民生领域,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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