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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假冒商品不知情 法院判决该担责

发布时间:2023-10-23 08:46:24   浏览次数:

“某神”花露水、“某步”运动鞋系家喻户晓的生活日用品牌和运动鞋品牌,有着良好的市场口碑。但多家个体工商户未经授权许可,销售商品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上海某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人员在25名被告的经营场所内购买了“某神”花露水,原告某某(中国)有限公司的调查人员在5名被告经营场所内购买了“某步”运动鞋,原告上海某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均采取公证保全方式对购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经原告上海某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比对,其所购的上述物品均系假冒原告上海某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某神”花露水、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某步”运动鞋商标的产品,两名原告便分别将售卖花露水的个体工商户25家、售卖运动鞋的商户5家诉至法院。

修文法院坚持审判与服务大局并重意识,在审判过程中多角度、多方面分析该系列案件折射的社会问题,考虑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辨别假冒伪劣产品能力不足、进货渠道和手续不规范等因素,采取数案合并审理,在庭审现场进行集中宣传教育方式,着力提升中小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意识。

法官将原告保存的各家商铺的商品进行现场拆封,并由原告方现场讲解正品与被告所售商品的区别,教会商家如何辨别正品和仿品。大多数商家均认为自己从他人处进购商品并销售,对假冒商品并不知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耐心向被告讲解涉《商标法》相关规定,帮助被告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被告方虽然表示对售卖的商品系假冒侵权产品不知情,但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识别来源,让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将商品与提供者正确联系在一起。擅自在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会产生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的情况,挤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贬损。被告方作为商家,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售卖了侵权商品,但是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的后果。最终法院判决涉“某神”花露水案件中被告均赔偿原告上海某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金额1500元,涉“某步”运动鞋案件被告均赔偿原告某某(中国)有限公司金额5000元。结案后两起系列案件被告均已全部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并表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向正规渠道进货并保存好进货凭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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