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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防御性商标就可以不使用了?| 结案信息
发布时间:2023-09-26 09:56:18 浏览次数:
同一商标专用权人申请注册简体文字商标,同时申请繁体文字商标作为防御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以下简称撤三)案件中,即使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使用简体文字商标,也不能延及维持繁体文字商标。
案情简介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在第9类“电话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5217861号
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另查,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简体“奇胜”商标,提交的证据均为简体“奇胜”商标的使用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依刘某针对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的涉案商标所提撤销复审申请,作出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在“电开关;高低压开关板;断路器;继电器(电);初速电流装置;电导线管;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调压器;灯光调节器(电);接线盒(电);配电箱(电);配电控制台(电)”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刘某不服涉案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撤销涉案裁定,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断路器、电开关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所提交证据均显示为简体“奇胜”商标的使用情况,而本案诉争商标为繁体“奇勝”商标,在当事人同时申请的情况下,二者是能够显著区分的;第三人所指相关报道,均非对本案诉争商标的宣传。因此,第三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断路器、电开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持有人在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仅以繁体简体区分的文字商标,意在防止他人使用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免受不良影响,作为“防御性商标”存在,而在实际中往往仅使用其中简体或繁体一种文字商标。而为了促使商标的实际使用,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防止浪费商标资源,《商标法》设置了撤三制度。现实中,就会存在防御性商标与撤三制度的利益平衡。
本案中,商标持有人通过注册简体文字商标,另注册繁体文字商标作为“防御性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由此可见,防御性商标的防御目的并不属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之一,《商标法》的价值取向还是认为应当充分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实际效用,商标应当实际使用,而不承认防御性商标。
本案当事人已提起上诉,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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