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专业商标交易买卖平台 -- 名排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
  • 法律法规
  • >
  • “搭便车”会“翻车”!网店销售“明星同款”服装被判赔500万元

“搭便车”会“翻车”!网店销售“明星同款”服装被判赔500万元

发布时间:2023-06-02 09:03:31   浏览次数:

                                       640 (3).jpg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嘉兴中院)对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网店经营者高某在涉案商品及网页上使用与权利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地素公司)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另外,高某以“明星同款”对其产品进行宣传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明显,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高某之女潘某参与店铺刷单操作,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须与高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500万元。据了解,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销售“同款”被诉侵权

  地素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3日,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皮革制品、箱包、鞋帽、眼镜、人造首饰、玩具、家用饰品等。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原注册人为上海地素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9月23日经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地素公司,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30年6月6日,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另外,地素公司同样是“d’zzit”等多件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2012年至2018年间,地素公司通过杂志、报纸、社交网络、广告等各类媒体对“d’zzit”等商标进行了大量推广宣传。2017年,地素公司获得“2017上海民企100强”的荣誉称号。2020年,地素公司入选上海市“2020年度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名单”。地素公司同经纪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知名模特刘雯与艺人周冬雨作为地素公司的产品代言人进行广告拍摄与宣传。

  地素公司发现,高某作为网店“雯雯家高端定制3店”的实际经营者,在明知无地素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定制生产的服装产品上使用与地素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怡迪地素”标识,通过网店大量展示、销售,并在产品及其吊牌、产品标题、产品销售页面等多处使用“怡迪地素”标识,易使消费者对其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高某在其店铺中宣称被诉产品为“刘雯同款”“周冬雨同款”,系对侵权产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实现其攀附地素公司商誉、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的目的,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地素公司还认为,潘某通过进行“刷单”操作,虚假提高网店排名及访问流量,引诱、帮助高某实施侵权行为,涉嫌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地素公司将高某、潘某共同诉至嘉兴中院,请求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主张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00万元。

  全额支持赔偿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和潘某共同主张,高某自案外人处依法取得“怡迪地素”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即使之后“怡迪地素”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但在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前的使用行为,属于合法使用,并不存在过错,即使属于侵权行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高某对于“怡迪地素”商标的使用属于正常推广和宣传,没有突出使用“地素”注册商标,不存在主观恶意。

  嘉兴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高某经营的涉案网店在销售的商品及链接中使用“怡迪地素”等字样,完整包含了“地素”商标。鉴于“地素”商标在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上述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应认定“怡迪地素”等标识与“地素”商标构成近似。高某和潘某抗辩其获得了“怡迪地素”“极地素雅”“背地素颜”等商标授权,不构成侵权,但这些商标均已经被宣告无效,系列商标在原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权利基础不存在。故其在涉案商品及网页上使用前述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嘉兴中院还认为,高某作为服装产品的销售者,与地素公司属于同业经营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刘雯、周冬雨作为地素公司产品代言人的情况下,高某不仅在服装上使用与“地素”近似商标,还以“刘雯同款”“周冬雨同款”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与地素公司有某种联系,不当攀附商誉、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明显,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嘉兴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诚信经营共谋发展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非常常见的消费方式,为了吸引消费者,部分网店商家使用“明星同款”这一词汇对产品进行推广,却因此惹上官司。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跃朋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介绍,当消费者被明星穿搭圈粉之后,通常会选择以“明星同款”字样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进行检索,而根据电商平台的商品算法推荐规则,标注有“同款”字样的商品链接在平台上被搜索并推送的概率会更大。对于商家而言,所售商品推送位置靠前也即代表着交易机会的大幅提升。目前,大部分标注有“明星同款”的产品价格通常会低于正版商品的售价,消费者有很大可能会选择优先购买低价商品,因此,不少商家通过这种行为获得了可观的利润。

  南京市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温佳慧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近年来,电商平台上“傍名牌”“蹭明星”的情况层出不穷,根本原因在于知名度高的商品往往具有更高的市场价值,更容易成为热销商品,侵权人也更容易通过“傍名牌”“蹭明星”行为快速牟利。另外,电商平台相对于实体店,侵权成本更低、获利更快,使得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更加肆无忌惮。而且,电商平台上非法销售行为的侵权获利情况难以取证,权利人维权成本较高,这样也就使得部分侵权人抱有侥幸心理。

  “商标承载着经营主体的创新能力以及产品、服务对消费者吸引力,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电商平台流入消费市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温佳慧提醒相关经营主体,在国家日益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下,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涉及民事责任,还有可能会触犯刑法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比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曾就6起假冒“地素”商标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涉案被告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最高处罚金100万元。这些案件提醒相关经营主体,唯有诚信经营才能获得长久发展。


相关标签
嘉兴市明星同款傍品牌服装商标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