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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被执行人当场履行2万元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20 10:12:34   浏览次数:

4月19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被执行人当场履行2万元赔偿责任,并就剩余款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

卢某某系长沙市岳麓区某食品商行经营者。因未经许可擅自售卖标有“赖茅”等字样的商品,被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卢某某既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某的食品商行的行为侵害了茅台酒公司商标专用权,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3万元。判决生效后,食品商行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茅台酒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月19日,执行法官一行来到食品商行,里头正坐着一名男子。在确认身份的过程中,该男子矢口否认自己是这家食品商行的经营者,并表示联系不上卢某某。在查验身份时,该男子又表示未随身携带身份证,并谎称自己是从别人手上转的这家店,才营业几个月。

经向周边群众打听,该男子的谎言很快被识破。慑于法律的威严,该男子承认自己就是卢某某,但坚称自己“不懂法”“没违法”“没有钱”。

由于卢某某拒不配合执行,执行法官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一听自己要被拘留,卢某某又表示愿意先履行一部分赔偿责任,并筹得2万元当场支付。

在法院调解下,卢某与茅台酒公司就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将于6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至此,一场执行行动顺利结束。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4月份以来,岳麓区法院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展开专项执行行动,案件涉及贵州茅台酒、樟树港辣椒、小糊涂仙酒、泸州老窖酒等国内知名品牌商标权。截至目前,共执行8案,其中全部执行到位5件、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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