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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思路应对互联网领域商标保护新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07 10:34:37   浏览次数: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的兴起,商标使用形式多样,商标侵权纠纷也呈现多发态势。“互联网背景下,商标使用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如涉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保护、涉搜索引擎商标保护、涉应用商店(程序)商标保护、涉微商商标保护、涉抖音电商商标保护等。”在日前举办的互联网领域商标保护新思路讨论会上,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表示,这些新问题给企业进行商标保护增加了难度,应顺应技术发展,开拓更多处理新思路。

当前,互联网时代商品类别认定的司法现状存在三类现象。杜颖介绍说,一是互联网经营者将传统领域的商标用于商标权人未注册的商品类别上。例如,“参考消息”商标侵权案中,“参考消息”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为第16类“报纸”,而被告博瑞公司向公众提供的是名为“参考消息”的手机应用程序。法院最终认为,博瑞公司与参考消息报社宣传内容类似,消费群体相关,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二是商品同时落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分类表》)中两类商品。在“微粒贷”案中,法院认为虎晴运营的“微粒贷分期”APP是一款提供金融相关服务的计算机软件,但其将“微粒贷分期”作为APP名称,则既指代APP本身,也指代其通过APP向相关公众提供的金融服务。因此,虎睛在APP名称及相关宣传中使用“微粒贷分期”,构成了既与第9类商品构成同一种商品,也与第36类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构成类似服务。

三是商标用于《分类表》未特别具体划定的商品类别。在“众信”案中,商标权人“众信”商标核准服务为第36类“含金融服务、金融管理等”,而众信金融在企业名称、营业场所和APP等软件中使用“众信”。法院认为,原告乐信嘉禾等公司与众信金融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虽然均属于金融服务,但一方是二手车线上借贷业务,另一方是环保产业链借贷业务,最终认为“众信”商标不会产生混淆的结果。

“处理上述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授权确权阶段,一般按照《分类表》进行分类,而侵权阶段,则需要结合实际和市场样态强调个案公平。从行业来看,在传统产业中商品分类的判断经验成熟,根据《分类表》判断即可。而在新业态领域应当观察市场,从市场判断中综合判断。”杜颖表示,总的来说,还是要以消费者认知和市场样态为根本依据。如果案件实际情况与《分类表》明显冲突,仍以消费者认知和市场实践为准。”

而关于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认定问题,杜颖对实践中较为复杂的跨境电商规则进行了介绍。

在她看来,电商需要对平台涉及的市场进行分类研讨。欧盟的商标保护偏向保守,美国强调自由市场,澳大利亚法律则最为宽松。例如购物平台上最常涉及的显性使用和隐形使用概念,各国标准不一。显性使用行为指的是商家为做流量引导将他人商标作为标签、关键词,用户搜索后,显示在推广内容中的行为。而仅将他人的商标设置为关键词,未将其包含在推广内容中,仅是隐性使用行为。在澳大利亚,是允许竞争对手用商标做关键词隐性使用的。即使客户显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搜索引擎也不承担责任。但在英美没有这样的说法。因此跨境电商企业要格外注意新技术变化带来的各国商标保护差异,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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