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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亟待补齐法律服务“短板”

发布时间:2023-01-30 11:04:10   浏览次数: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知识产权事务越来越受到各界关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长期努力,其中,企业的作用尤为关键。


身处知识经济的时代,产权化的知识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资源,已成为企业竞争力乃至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集中表现。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激发创新热情,激活企业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不少企业对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缺乏完整、科学、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预防知识产权纷争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意识不强,致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需求比较有限,使知识产权难以真正成为经济增长主要推动力。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虽属传统的民事法律领域,但因法律专业性强,涉及知识面广,亟待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夯实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创新法律服务理念和服务机制,以适应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制。司法行政部门应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打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行业壁垒,破除部门分割,消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限制,放宽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限制,建立一个高效、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对那些不具有专利和商标申请代理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从事专利或商标的申请代理业务的应该取缔;对非律师从事知识产权诉讼、担任法律顾问等业务的也要限制。同时,允许律师事务所混业经营,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能够做到全方位、全程的服务,进一步拓展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的业务范围,以适应企业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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