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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公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1-09 10:08:21   浏览次数: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2022年,安徽省亳州市市场监管局先后开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近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侵权“古井”“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12万元

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接涡阳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移交线索,称汪某以10000元的价格从燕某(已被公安机关逮捕)处购买50箱假冒注册商标的古井年份原浆五年后,又因欠张某的钱款,汪某和张某约定以每箱67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50箱古井年份原浆五年,抵欠款40000元。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汪某销售给张某的古井年份原浆五年,瓶盖、商标、外包装均属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人员向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申请对涉案的50箱古井原浆5年进行价格认定,认定金额为22500元。虽然当事人能说明物品来源,并声称自己并不知情,是受害者,但当事人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获得,又以正品价格转手,从中获得30000元的差价,该行为属知假买假售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罚款120000的行政处罚。 


网售假冒白酒数额巨大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8月17日,接到匿名举报,当事人在古井镇一仓库内存放大量假酒,谯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因涉案金额较大,该局联合亳州市谯城公安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住处和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白酒845箱。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7月以来,通过微信与河南汝阳一售酒者进行联系,购进“剑南春酒”“五粮液酒”共1058箱,并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网店,从事网络销售活动。当事人在接到网络订单后,根据订单显示的所需商品信息,通过当事人经营的极兔快递代收点发货,该快递公司在其妻子名下。当事人将购进的假冒白酒存放在其岳父的一个仓库中,经现场查明的假冒白酒共计845箱,其中“剑南春酒”223箱、长江大桥牌五粮液157箱、五粮液(黑盒)100箱、五粮液(紫盒)74箱、五粮液(长瓶)280箱、五粮液(红瓶)11箱。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的假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已销售213箱,货值金额66余万元,经营额9.9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假冒“剑南春酒”“五粮液酒”给予扣押。鉴于当事人的知假售假且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男装店销售假冒服装被罚2万元

2022年4月19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国家信访局投诉办四处信访信息登记表,举报涡阳县九龙商场某男装店涉嫌销售假冒服装,请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当日,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28双标有“

”“

”和“

”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涉嫌商标侵权运动鞋。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运动鞋的合法进货来源和供货者。执法人员对该商标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消费,购进标有“

”“

”和“

”等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28双。2022年4月24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该批运动鞋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2年7月7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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