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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果核桃”与“六个核桃”商标侵权之争,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11-28 09:51:40 浏览次数:
“大果核桃”与“六个核桃”商标侵权之争,法院判了:一眼可见包装与驰名商标近似,构成侵权!
“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这句通俗易懂的广告语,使核桃乳饮料品牌“养元六个核桃”家喻户晓。
“大果核桃”的包装与“六个核桃”相似,其生产商和经销商因此被诉至法院索赔。
历经一、二审,这起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最终尘埃落定。
“大果核桃”走进市场
养元公司成立于河北省衡水市,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六个核桃”核桃乳蛋白饮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品牌。
澳华食品厂成立于湖南省邵阳市,生产销售“大果核桃”等饮品,申请注册了“大果核桃”商标。
位于河池市罗城县一家日杂店是澳华食品厂“大果核桃”饮品的经销商,在店内出售“大果核桃”饮品。
2018年9月26日,养元公司委托调查市场上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相关情况。经调查发现这家日杂店销售的“大果核桃”饮品有侵犯“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权的嫌疑,向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9月28日上午,公证处公证员来到日杂店拍照,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了一箱“大果核桃”饮品,并对购买事宜作出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的“大果核桃”产品照片显示,该产品包装以蓝白色调为主,与养元公司产品的包装色调基本相同。
“大果核桃”产品包装上的“大果核桃”几个白字及围绕这几个白字的色调与图案,与养元公司注册商标的图案近似。
“六个核桃”起诉维权,诉赔15万元
养元公司旗下品牌“六个核桃”,连续多年在中央电视台多个频道投放广告,先后获得“河北省著名商标”、“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等多项荣誉,极具市场知名度。
“大果核桃”以近似的商标图案包装设计混淆消费者的认知,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养元公司向澳华食品厂、日杂店发出律师函。
此后,养元公司将澳华食品厂、日杂店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日杂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养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000元;澳华食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养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养元公司相似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5万元。
河池中院一审认定构成侵权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经对比,“大果核桃”产品以蓝白为主色调的包装形式与“六个核桃”基本相同,包装上的“大果核桃”几个白字及围绕这几个白字的图案与色调,与养元公司注册商标的图案近似。
法院确认“大果核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大果核桃”与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驰名商标近似的事实正常人都能一眼看出,日杂店仍销售侵权的“大果核桃”,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养元公司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情况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无证据证实,故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类似案件判决对养元公司提出的由澳华食品厂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日杂店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河池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日杂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养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澳华食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养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养元公司相似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一审法院结合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澳华食品厂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数量,以及养元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澳华食品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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