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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再审备受关注的“金银花”商标案。

发布时间:2022-11-10 08:40:20   浏览次数:

2个月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公告,撤销“金银花”商标的转让、续展。上百家花露水生产企业被诉商标侵权的案件发生根本性逆转。但大量已经审结或者支付商标赔偿款的企业,仍然在关注最高法提审的苏州诗妍公司案。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再审备受关注的“金银花”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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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公告称,撤销核准第603857号商标“金银花”注册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因为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就被撤销,碧丽公司不服国知局裁定,继续上诉。

11月8日,作为再审被申请人的碧丽公司提出,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撤销裁定,他们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的审理有赖于该行政诉讼案的结果,为了不影响商标权利的稳定性,要求法庭中止审理本案。

但主审法官认为,“该行政诉讼是针对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而不是本案商标权利状况的决定,和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具有直接的关系,不属于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遂当庭驳回了碧丽公司的中止申请。

庭审的另一个焦点是,碧丽公司对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就被撤销这一权利状态,是否知情。

申请人诗妍公司向法庭展示了(1994)商评字第15号“金银花”商标注册不当裁定书。这份裁定书载明,重庆日用化工厂对上海红星日用化工厂(金银花商标的注册人)提出了商标注册不当撤销申请,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撤销。

同时,商评委于1995年3月28日对该撤销裁定发布了公告。诗妍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1993年)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一经作出,相关当事人没有其他法律救济的途径。

碧丽公司则称,1994年撤销裁定虽然出了公告,但未送达给当时红星日用化学品厂。行政部门在程序上存在不当,碧丽公司没有收到裁定书,所以才会发生后面一系列的商标转让和续展。“如果知道自己商标权利已经撤销,怎么还会提一个转让申请?不可能的。”碧丽公司代理律师说。

主审法官随后宣读了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金银花商标的情况说明。其中提到,1993年对金银花商标进行撤销审查时,红星日用化学品厂递交了答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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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妍公司认为,碧丽公司仅以商标作为索赔工具,大量提起民事诉讼,索取高额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序良俗,涉嫌恶意诉讼,应当对其诉讼请求全部驳回。同时,碧丽公司应当退回诗妍公司的12万赔偿款,以及赔偿诗妍公司维权的损失。

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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