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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蜜雪冰城”起诉“蜜雪约”

发布时间:2022-11-04 10:08:57   浏览次数:

说起蜜雪冰城,大家应该都知道。一个冰激凌2元起,一杯茶饮4元起,标配奶茶6元起,这就是蜜雪冰城,又有名气又是低价的奶茶店估计仅此一家!姑且不管每一杯饮品都什么材料制成,就光便宜、不难喝,它也收割了一大片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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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计划上市的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蜜雪冰城公司)经过20年的发展,目前全国门店数量超过已经上万家,覆盖31个省(市、自治区)并正在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知名度的提升,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便出现了很多恶意攀附蜜雪冰城商标的现象。


日前,蜜雪冰城公司与蜜雪约公司的商标权纠纷终审落判。









近似商标?“蜜雪冰城”起诉“蜜雪约”


蜜雪冰城公司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销售预包装食品、餐饮企业管理咨询等。


蜜雪冰城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就经营资源信息“蜜雪冰城”进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备案。


蜜雪约公司成立于2019年,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等。


据了解,2019年,蜜雪冰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市场中出现大量店铺名称为“蜜雪约”的饮品店,通过查询发现,“蜜雪约”品牌经营者已经申请注册了大量“蜜雪约”相关商标。



蜜雪冰城公司认为,“蜜雪约”饮品店使用的标识与“蜜雪冰城”系列商标构成近似,而且双方门店销售产品均包括果汁、奶茶、茶饮料等,以蜜雪约公司及其经营者梁某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广州白云法院,并主张经济损失等105万元。


蜜雪约公司则认为,蜜雪冰城公司的引证商标是以横向排列的黑色或者灰色汉字“蜜雪冰城”或带有“雪人”动漫图案组成。


而“蜜雪约”文字及图商标是自上而下的两排排列的汉字与图形组成,整体呈现正方形,其中“蜜”“雪”二字位于上方,图形“の”以及汉字“约”位于下方。


在颜色上,被诉侵权商标文字部分是黑色,图形“の”配有绿色背景框,商标整体外围有绿色方框。二者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法院认定:主观攀附知名度恶意明显


法院一审认为,“蜜雪约”文字及图商标中汉字“蜜雪约”是显著识别部分,该商标完整包含了与蜜雪冰城公司所持有的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仅有字体的细微差别,并与蜜雪冰城公司持有商标的前两个字“蜜雪”一致。


被诉侵权商标虽含有“约”字及图形部分,但整体上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蜜雪冰城”相关商标的其他含义及特征,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


另外,蜜雪冰城公司持有的相关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蜜雪冰城公司与蜜雪约公司为同业竞争关系,被诉侵权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容易认为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的服务来源于蜜雪冰城公司或者与蜜雪冰城公司有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


在蜜雪约公司对外加盟及商标授权时,梁某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加盟商向蜜雪约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蜜雪约公司、梁某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蜜雪约公司、梁某共同赔偿蜜雪冰城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蜜雪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蜜雪约公司及梁某称,被诉侵权商标“蜜雪の约”与引证商标“蜜雪冰城”等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并且认为一审判决赔偿50万元过高,应当予以纠正。



蜜雪冰城公司称,被诉侵权商标与自己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用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并且认为赔偿50万元合法合理。


本案中,经蜜雪冰城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蜜雪冰城”等商标已经具备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而“蜜雪の约”与“蜜雪冰城”系列商标均包含“蜜雪”二字,两者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基本相同。



同时,蜜雪约公司及梁某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蜜雪冰城”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依旧恶意注册第31516897号商标并开展商业经营活动,主观侵权恶意明显。在二审判决中,广州知产法院指出,被诉侵权标识与蜜雪冰城公司系列商标构成近似。


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判决蜜雪约公司及梁某赔偿50万元。总而言之,商标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提高全民保护意识,打击侵权、恶意注册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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