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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与“达利园” 商标权与企业字号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发布时间:2022-11-03 09:09:4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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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利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各大超市大家都肯定看到过。达利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饼干、膨化食品、糕点、饮料等。达利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注册第4573654号心“达利园”商标,并续展至2028年11月20日。达利园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等。达利公司发现达利园公司正在出售名叫“达利园公司”生产的饮品,达利公司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公证并诉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要求达利园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四条规定,马尾法院判决:达利园公司应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饮品包装袋上使用 “福州达利园”字样,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达利园”的字号,停止在饮品的内外包装、展会上使用带有“达利园”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达利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确定达利园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三个因素:

1、“达利园”商标是否早于达利园公司的注册时间。

2、达利园公司使用“达利园”作为企业字号是否存在恶意。

3、达利园公司使用“达利园”作为企业字号是否会误导公众。

法院经审理认为

“达利园”商标注册于2008年11月21日,远早于达利园公司成立的2017年3月31日,上述商标权相对于达利园公司的注册而言,属于在先权利。

其次,“达利园”商标经过较长时间的经营,在达利园公司成立时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达利公司与达利园公司经营范围均包括食品,处于同一行业内,且达利公司和达利园公司均在福建省注册,在此情况下,达利园公司对于“达利园”商标的存在和知名度显然是知情的,其在企业字号中使用“达利园”存在攀附意图。

同时,达利园公司与达利公司相互独立,并不存在任何联系。达利园公司将“达利园”作为企业字号,将致使公众基于认可“达利园”商标,而误认为达利园公司与达利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

基于以上理由,达利园公司使用“达利园”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达利公司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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