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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字不同的商标是否能注册下来呢?

发布时间:2022-10-26 09:16:31   浏览次数:

      根据审查标准的规定,首字字形和读音明显不同,商标可以不判定为近似商标。洋河公司对“家之蓝”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时,主要的理由是认为“家之蓝”与引证商标“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近似。

  具体商标信息如下:

微信图片_20221026090914.png

  

在无效宣告行政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对此,诉争商标注册人不服提出了诉讼,主要的诉讼理由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经过一审法院的审查,最终法院亦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定。

但在审查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标准也规定:商标首字读音、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

微信图片_2022102609094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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