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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锅头和“北京二锅头”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2-10-26 08:52:26   浏览次数:

         “北京二锅头”不是通用名称,廊坊香河某酒厂擅用构成虚假宣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上诉人香河京运酿酒厂与被上诉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认定香河京运酿酒厂使用“北京二锅头”的整体包装与红星二锅头构成商标近似,同时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

关于商标近似,法院认为:

红星公司的涉案商标为立体商标“整体上看,红星公司产品为长方体盒状,色彩分布为上下均为青色,中间白色为主并带有能展现中国古建筑及古代生活的图案......。

微信图片_20221026084342.png

京运酿酒厂将其第4615780号注册商标“京运”放置的位置与红星公司第3200268号‘’商标放置的位置相同,且由底至两侧添加红色带状图形......对比红星公司的涉案商标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整体上看二者均为长方体盒装,上下为青色,中间为白色;从局部看,二者在商标位置,主体颜色,图案及文字部分的构图、设计,标注信息等方面外观均相似......

微信图片_20221026084431.png


关于虚假宣传,法院认为:

二锅头是一种特定酿酒工艺的名称,二锅头酒是通过二锅头酒酿制工艺得到的白酒产品的通用名称。但是,“北京二锅头”及“北京二锅头酒”,不是二锅头酒的通用名称。北京二锅头酒是北京地方特产的二锅头酒的简称,包含基于北京这一特定地理区域所产生的二锅头酒的特定品质寓意。

“北京二锅头”是北京地区特殊的一种二锅头酒酿造工艺,其酿造工艺的形成和当地的谷物(盛产高粱)、气候(寒冷或潮湿)、水质及生活习俗等有着密切的关系,与北京这一特定地区有实际关系。本案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上明确显示产地为廊坊市,上诉人京运酿酒厂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系使用“北京二锅头”的相关工艺酿造而成。

正如一审法院的认定“涉案商品的包装中以醒目的“北京”文字加注在“二锅头酒”之前,具有了明确酒水产地的指向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业性使用。但京运酿酒厂住所地、其生产的涉案“二锅头酒”的生产地均不在北京,其未举证在酿制技艺、水土、气候、原料、工艺管控、检测技术、出厂标准等要素与“北京”这一特定地区有实际联系,客观上京运酿酒厂涉案“二锅头酒”不属于产自北京地区的二锅头酒”,本院亦认同上述认定。因此,上诉人京运酿酒厂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北京二锅头”字样的行为属于对商品产地进行的虚假宣传,一方面上诉人会因此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从对包括红星公司在内的北京地区二锅头酒生产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也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解,进而导致误认误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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