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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销售“荔浦芋”被索赔30万元,这是为何?

发布时间:2022-09-06 08:43:34   浏览次数:

杜女士的网店销售了“荔浦芋头仔”,被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协会起诉理由是,杜女士网店售卖货品的标题中有“荔浦芋”等字样,而“荔浦芋”是有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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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会长秦竹表示,他们维权不是为了挣钱,是想规范荔浦芋市场。


该协会同时称,他们在第31类商品上享有“荔浦芋”商标专用权,“荔浦芋”是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荔浦芋”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该商标于2000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1类“芋头”类别,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30年4月20日,作为原告的该协会有维持、管理、持有证明商标的权利,也有制止各种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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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9日,杜女士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她被起诉了,要求她去参加今年9月15日在良庆区人民法院举行的庭审。


起诉状称,被告杜女士在某网上购物平台开设店铺,有货品的标题中使用“荔浦芋”等字样,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的相同的商标,影响原告“荔浦芋”商标的品牌价值,构成商标侵权。且被告就其侵权产品线上总销量已达到10万+件,即使以店铺显示的最低单价6.35元计算,被告线上销量额已达63.5万多元,其非法获利极其巨大。


原告认为,被告在货品标题中故意使用了原告有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商标,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的机会和不当利益,给原告造成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所致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杜女士称“我产品标题上写的是‘荔浦芋头仔’,品种和‘荔浦芋’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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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杜女士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南宁的其他三名商户,四人共计被索赔90万元。8月23日,同样被起诉的其他商户曾给对方律师打电话希望和解,对方表示,如果和解,也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商户则表示之前那些销量都是亏本低价销售冲量的,实际上他们并没有挣到那么多钱。无论是按照起诉状里的40万元还是和解所需的钱,对于商户而言都是无法承受的。


“我们不是为了挣钱,是想规范荔浦芋市场,希望电商、企业都能规范销售的产品。”9月1日上午,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会长秦竹表示,荔浦芋商标和地理标志属于公共资源,即所有在荔浦种植的符合标准的芋头都可以使用,但是在电商上若销售的不是在荔浦种植的荔浦芋,其行为便涉嫌侵权。


资料显示,荔浦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特产,以营养丰富、肉质酥软、味道芬芳著称。2005年12月28日,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荔浦芋”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19年11月15日,荔浦芋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使用“荔浦芋”证明商标的条件包括,适宜荔浦芋种植区域内,遵循荔浦市农业农村区对荔浦芋的栽培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管理,采用统一提供的种子,生产出的荔浦芋具有荔浦芋的相关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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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竹表示,荔浦芋于2015年被认证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后协会就开始着手维权,目前已陆续进入司法程序。对于使用荔浦芋地标,协会有一套规范的流程,在荔浦种植的荔浦芋,如果协会这边提供地标,需要提出申请,协会要到种植地点审核。如果没有申请也可以使用荔浦芋的名称,但须有芋头是出自荔浦的证明,“诉讼中,如果商户能够提供出芋头产自荔浦的证据,都是可以举证的。


但杜女士等商户表示,她们是去批发市场拿货的,很多都没有留存票据。


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荔浦芋是获得了地理证明商标、地理标识保护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三个标识。目前市场上确实有不少假冒的荔浦芋,这也是监管上的难点。


在商标法规定的这几类商标中,此类案件涉及的通常是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逍遥镇胡辣汤”属于普通商标,而“潼关肉夹馍”则是集体商标,“荔浦芋”则为证明商标,与前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之前新疆库尔勒香梨也发起维权,‘荔浦芋’跟它有一定相似,维权行为是无可厚非的,如果有侵权行为主张权力是正当的,要不达不到商标保护效果,从这一点来讲没有问题。


目前案件还在诉讼阶段,还是要看法院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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