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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宝典”商标案件,最后结果出来了

发布时间:2022-05-31 09:47:22   浏览次数:

2012年3月5日,上海游奇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葵花宝典”商标注册申请,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等服务。被注册成网游商标后,遭到权利人的反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该商标损害了金庸《笑傲江湖》小说作品中武学秘籍特有名称的商品化权益为由,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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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申请认为,自己是经金庸先生本人授权,享有《笑傲江湖》等小说作品的游戏改编权。但因为“葵花宝典”商标的注册,侵犯了金庸先生对其作品《笑傲江湖》中虚构武侠秘籍特有名称“葵花宝典”在先享有的商品化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于2017年3月2日作出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评委裁定认为:完美世界数字公司有权基于金庸《笑傲江湖》作品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商品化权益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商品化权益”属于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权益,是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可以阻碍他人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构成“商品化权益”的载体应属于文学艺术作品、作品名称、角色名称;某种标识性的图形、名称;特定人物的姓名等范畴。同时,应以其发挥其本身功能、作用的使用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案件涉及的一个关键点是,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哪里?

比如本案中的“葵花宝典”,如果是一个小说、或者电影电视剧的名称,无疑是要受到保护的,但是,涉及到小说《笑傲江湖》书中所写到的元素,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范围之内,便产生了争议。一般小说中的武功招式或者己杜撰的地名等等元素,商标法原则上是不会全部进行保护的,因为一旦扩大保护范围,就会产生一个相对广泛的排他性的权利,也就是除了权利人,谁也无法对相关的元素进行注册,如果给予小说中涉及的元素这么大的排斥力,往往是要有法律的明确的规定。从本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的结果来看,“葵花宝典”虽为书中的元素,虽然不是书的名称,但仍然受到了保护!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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