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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在汽车配件上使用“奔驰”商标造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2-05-26 09:30:26   浏览次数: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上海同和汽配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戴姆勒股份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同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同和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戴姆勒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随着创新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价值中的占比越来越重,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发展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梅赛德斯奔驰是世界著名的德国汽车品牌,奔驰的logo大家肯定很熟悉,是一个三叉戟的标志,象征着陆上、水上和空中的机械化。1916年,奔驰又在它的四周加上了一个圆圈,在圆的上方镶嵌了4个小星,下面有梅赛德斯“Mercedes”字样,意为“幸福”。奔驰的三叉戟商标已经营百年,如今仍在汽车行业中占据着领军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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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姆勒公司诉称,同和公司、同致公司在未获得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汽车零部件,给其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对其品牌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同和公司、同致公司立即停止在汽车零部件商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权利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和公司在其经营的相关门店中销售刹车片、滤清器、皮带轮等汽车配件,构成商标侵权;在相关产品的标签上同时标有“奔驰”字样及同和公司的标识和二维码,该使用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亦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戴姆勒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同和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戴姆勒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戴姆勒公司未能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同和公司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收益,但综合考虑同和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后果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于法有据,且相关考量因素亦有已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作出的民事判赔金额并未畸高,应予维持。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所在,是企业品牌的象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已经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其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这次判决是否也为网上售卖的奔驰钥匙包提了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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