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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LV”“NIKE”等注册商标商品?上海三中院首次联合开庭
发布时间:2022-05-07 15:17:35 浏览次数:
2022年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上海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切实履行司法职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将疫情对审判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首次采用“驻院+居家”联合开庭模式,在线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并当庭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品牌的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合议庭成员
该案由上海三中院副院长谢闻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芬芳、程亭亭共同组成合议庭,谢闻波、程亭亭居家开庭,曹芬芳在法庭参加开庭。公诉人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已取保候审)及其辩护人均居家参加庭审。
线上庭审图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系个体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其于2018年4月起,在某跨境电商平台上注册并运营6家店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从网站、微信商家等非正规渠道低价进购假冒LV、NIKE、ADIDAS、PUMA等72个注册商标的服装、箱包等商品,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售价向境外销售。案发时,公安机关在曹某的仓库内查获12件带有LV、ADIDAS、NIKE、PUMA等商标的商品。经审计,曹某的销售金额达755万余元,待销售金额为400余万元。2021年11月18日,民警至曹某住处向其询问相关情况,曹某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海三中院认为:
被告人曹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曹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曹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预缴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上海三中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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