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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悦奶茶二审判决:“茶颜悦色”胜!

发布时间:2022-02-24 09:12:36   浏览次数:

香甜诱人的牛奶配上深沉浓郁的红茶,撒上酥脆可口的坚果碎……冬天一杯这样的奶茶能瞬间让人开心起来。而网红奶茶“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一字之差,是“攀附商誉”还是单纯本无意?

1月29日,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不正当竞争案的二审结果,维持原判,“茶颜悦色”胜诉。

这俩奶茶,很像

2019年10月,“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以长沙“茶颜悦色”商标侵权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茶颜悦色”商标权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及授权使用人等赔偿各项损失,并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消除不利影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4月8日判决驳回广州洛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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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7日,茶悦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商业标识与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高度近似为由,将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告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同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然而洛旗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究竟谁复制了谁?

长沙中院的判决中显示:一、关于装潢元素的认定。茶悦公司及其创始人吕良自2013年12月经营第一家“茶颜悦色”饮品店开始,在不同历史时期或者同一时期的不同门店,所使用的装潢元素并不完全相同。特别是门头店招牌上的仕女图,先后有六种不同的式样。

茶悦公司主张保护的装潢元素多达十二项,但经法院逐一分析后认为,在茶悦公司诉讼主张范围内,能够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的元素包括:白色竖向特殊字体“茶颜悦色”、门头店招上的仕女图(不包括“茶”字纹色彩)、“雨天半价”标语。

二、关于知名程度的认定。茶悦公司销售时间至今长达八年,销售区域扩散至湖南以外的其他省份。截至2020年6月12日,“茶颜悦色”实体门店已扩张至200余家。与#茶颜悦色#相关微博热搜累计阅读量达12.2亿,网民关注度较高。相关媒体报道涉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多个层次,宣传推广持续时间较长。因此,可认定茶悦公司的商品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茶悦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微博上大量发布了上述商品装潢,各大媒体对“茶颜悦色”品牌进行宣传报道时,大量展示了该整体形象,故可以认定上述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洛旗公司使用的图案与茶颜公司使用的外部轮廓相同、底部色彩相同、英文文字及色彩相同、茶叶片及色彩基本无差别、中文文字及色彩高度近似、排列组合相同,构成高度近似,故可认定两者在消费者中形成了较高的混淆度。

茶悦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即已开始使用,并于2016年后期开始在门店中统一、稳定地使用,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影响。而洛旗公司最早使用被诉侵权商业标识的时间为2017年8月,晚于茶悦公司开始使用的时间。

由于“茶颜悦色”品牌影响力的形成是一个逐渐发展的历史过程,广州洛旗公司在上述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之后才开始使用与其相似的图案,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据此认定,广州洛旗公司擅自使用与湖南茶悦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近似的商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认定。判断赔偿数额的依据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与装潢元素的具体构成数量,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洛旗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混淆、挤占茶悦公司市场份额的损害后果也未发生变化,故装潢元素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不必然导致赔偿数额增加或者减少。

虽然茶悦公司仅在长沙市、武汉市、常德市开设门店,但案涉商品装潢的知名度已经超出上述区域,洛旗公司在全国以招商加盟方式使用侵权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导致茶悦公司市场份额的减损。从现有证据来看,确有消费者因误认而选择“茶颜观色”茶饮品。因此,洛旗公司关于茶悦公司没有损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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