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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商标纠纷案二审判决:青花椒鱼火锅店系正当使用

发布时间:2022-01-15 09:22:04   浏览次数:

日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青花椒”商标纠纷案终于迎来了二审判决: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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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被上诉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翠堂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万翠堂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二审判决,四川餐馆保住了自己的“青花椒”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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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青花椒”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四川多家餐馆因为招牌当中出现了“青花椒”而被其诉侵权,要求赔偿1万左右的侵权损失。很多餐馆都规模不大,并且主打“青花椒鱼”多年,根本就没有听说过上海这家餐饮企业,也谈不上抄袭、山寨、傍名牌。他们在接到法院传票的时候,一度认为是遭遇了网络诈骗。但是,之前多家餐馆还是在一审中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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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概况


从2019年起,邹先生和妻子开始经营“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2021年10月,他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一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起诉称,邹先生店招、外卖平台等多处使用的“青花椒”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索赔5万元。


上海万翠堂一方认为,通过宣传与推广,上述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邹先生的青花椒鱼火锅店未经万翠堂公司许可擅自在门头及美团平台使用了“青花椒”字样,误导了相关公众,侵犯了万翠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1年11月26日,该案开庭。2021年12月18日,成都中院作出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商标侵权成立,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被告五阿婆火锅店不服判决,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后,邹先生提出了上诉。


除邹先生外,由于四川多地多家“青花椒”餐饮店均被上海万翠堂起诉侵权,“青花椒”案就此引发舆论关注。上海万翠堂被指存恶意滥诉。


二审概况


二审中,上海万翠堂方表示:上海万翠堂依法享有相关涉诉商标的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有权在全国范围内维权,青花椒是调味品通用名称,但是餐饮服务中并非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在餐饮服务有显著性。


同时提出:邹先生的店对“青花椒”的使用是商标性使用,并且突出使用了“青花椒”字样,与相关案涉“青花椒”商标的读音、含义相同,易使公众混淆和误认;邹先生的店将“青花椒”用于店招,不是仅仅菜单中的描述性使用,会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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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青花椒”是植物种子调味料的名称,但本身并非商标法规定的不得注册的事项。故而,上海万翠堂餐饮关于案涉“青花椒”商标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庭上,上海万翠堂餐饮的代理律师还展示了相关案涉商标的注册证以及转让证明文件。


最后,万翠堂方认为:邹先生的店铺应当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的标识,并赔偿损失,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上海万翠堂餐饮因起诉维权受到了铺天盖地的口诛笔伐,压力非常大,但是也有积极意义,提升了川蜀大地餐饮行业以及公众商标法律意识,推动了相关领域的发展。


邹先生及其代理人认为:其对于“青花椒”文字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同时火锅店使用的“青花椒鱼火锅”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近似。而结合涉案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涉案商标的使用地域、上诉人的具体使用方式、餐饮行业地域性特点、四川餐饮行业使用习惯以及消费者的识别习惯等因素,在店招中使用“青花椒鱼火锅”标识,客观上是对自身提供特色菜名的使用,并非作为区分餐馆服务者标识商标的使用。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鱼火锅”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


一、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且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邹鱼匠 青花椒鱼火锅”,“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味料,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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