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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售“信阳毛尖”被诉侵权 信阳林茶局:正常商标维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1-12-06 16:09:35   浏览次数:

11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茶产业发展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与“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的维权不同,这是信阳市茶叶协会进行正常的商标维权行为,与“库尔勒香梨”类似。若商户要使用“信阳毛尖”商标,需通过信阳市茶叶协会授权。“产品(茶叶)来自信阳,符合信阳毛尖标准便可以向协会申请授权。”该工作人员说,申请授权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商户售卖“信阳毛尖”被索赔3万元

在广东东莞售卖散装茶叶的周先生,五年前,他开始做茶叶买卖。2020年,他在东莞市厚街一超市内部租赁铺位售卖散装茶叶,其中包括信阳毛尖、铁观音等茶叶。“我是从经销商那边进货,毛尖都是信阳产的。”周先生称,他卖信阳毛尖这款茶叶,仅当品名使用,并没有当商标使用。但今年,超市实际经营者胡先生被信阳茶叶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了。

“因为(茶叶)是我的东西,所以需要我出面解决。”周先生称,胡先生已委托他处理。今年8月,他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告知书,但他并没有前往调解。过了3个月,11月1日,他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将于12月9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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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所售的“信阳毛尖”被指侵权。受访者供图周先生提供的一份由信阳市茶叶协会出的民事起诉状显示,今年7月,信阳市茶叶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超市经营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是要求停止销售并销毁未销售的库存“信阳毛尖”侵权产品,二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前述民事起诉状称,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系第304777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信阳毛尖”地理标志经原告多年推广与管理,被告实施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综合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明显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具有不正常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起诉状称,原告发现被告店铺囤有大量标有“信阳毛尖”字样的产品。根据原告购买的侵权产品,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信阳毛尖”标志,但是产品质量差、包装简陋,不符合涉案商标对产品品质的要求。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茶叶上擅自使用原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有法院曾判令超市及茶庄各赔偿7千余元

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信息发现,“信阳毛尖”商标由信阳市茶叶协会在2001年申请,商标类型为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3月14日至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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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商标法》,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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