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专业商标交易买卖平台 -- 名排网
  •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
  • 法律法规
  • >
  • 大白兔”商标被侵权 法院判赔25万

大白兔”商标被侵权 法院判赔25万

发布时间:2021-11-05 13:31:07   浏览次数: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两家食品公司因生产的“网红大白兔奶茶”“撞衫”了“大白兔”商标,连同销售商行一起被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乳业”)推上了被告席。


案件背景


大白兔奶糖独具特色的文字风格,红蓝相间的包装设计,是很多70后80后的儿时回忆。1993年,上海商标局认定“大白兔”商标为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2019年,光明乳业取得“大白兔”商标的授权,拥有相关诉讼权。


案情简介


2020年底,光明乳业发现某食品公司作为监制商委托另一食品公司生产“经典三合一奶茶风味固体饮料”并进行大肆销售。该饮料在较为醒目的位置使用了“大白兔”三字,且这三字与“大白兔”商标中的“大白兔”基本相同。某商行在明知侵权属性的情况下,仍在其运营的涉案店铺内销售该饮料,并为进一步强化混淆效果进行了文字标注和图片关联。


光明乳业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就权利商标享有的权利,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维权。


7c8e2a0cfe49351440bfbf6e9537654e.jpeg


徐汇法院审理后查明,被控侵权商品“网红大白兔奶茶”上“大白兔”文字采用了与权利商标中作为主要识别要素“大白兔”同样的内容,二者具备共同的显著识别要素,法院据此认定“大白兔”文字与权利标识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商品文字标签较为醒目,对于公众而言,除视觉上获得深刻印象外,极易将该文字与具体的商品提供者相联系,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考虑到“大白兔”文字被实际使用在奶茶饮料上,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奶茶等属于相同商品,足以致使相关公众在接触的过程中将其与权利商标发生混淆、误认。


因此,法院认定三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


判决


经过审理,徐汇法院一审判决两家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对权利商标的侵害,赔偿光明乳业经济损失25万元、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千元;判决商行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您需要解决具体的商标转让商标注册问题请详询名排商标网”我们有最专业的工作人员为您解答!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