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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商标权利人告地方特色食品“太平豆腐”侵权,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4-04-24 09:05:59 浏览次数:
食品公司取得“太平”商标权利人资格,然后状告襄阳太平店镇特色食品“太平豆腐”侵犯其商标权。4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起案例,法院审理认为,“太平豆腐”是当地知名特色农产品,是当地人的集体劳动成果,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不能拒绝他人使用相同地名,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显示,湖北某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太食品公司)于2015年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豆制品深加工、销售等。该公司于2018年通过受让取得襄阳市某某加油站于2011年注册的“太平”商标。2021年9月,某太食品公司发现襄阳市太平店某某泉豆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泉公司)生产的豆腐在湖北某某集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公司)运营的“淘大集”APP平台上销售,并标识为“太平豆腐”。
某太食品公司认为某某集公司、某某泉公司未经授权许可,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某集公司、某某泉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太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生产侵权商品的模具等生产工具及设备;某某集公司在其“淘大集”APP上删除“太平豆腐”相关商品链接;某某集公司、某某泉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900元、律师费5500元等。
法院审理查明,襄阳市太平店镇自1948年7月始历经多次更名,但均多以“太平”二字作为前缀。从太平店镇的史志资料、教科书内容及政府部门对“太平豆腐”的推广宣传情况看,太平豆腐历经悠久的历史传承,“太平豆腐”标识所指向的产品为产自太平店镇,且品质取决于太平店镇特有自然因素和当地独特加工工艺的豆腐产品。“太平豆腐”标识是当地劳动者通过辛勤劳作创造的集体劳动成果,太平豆腐已成为襄阳市辖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的特色农产品。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太平”已成为地名称谓,具有公用性特点,豆腐又系通用名称,某某泉公司称其销售的“太平豆腐”系“地名+商品名称”的表达,符合实际情况,属于正当使用。“太平豆腐”品牌在某太食品公司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被太平店镇从事豆制品加工行业者使用多年,并且在襄阳市辖区内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在采购豆腐产品时看到“太平豆腐”标识,一般会理解为该产品来源于太平店镇及相关地域,不会当然认为该产品来源于某太食品公司,某太食品公司无权禁止太平店镇从事豆制品加工的商户正当使用“太平豆腐”品牌。
一审判决驳回某太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太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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